广西新闻网讯(记者 周珂)昨日,记者从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了解到,为推进白蚁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,确保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,自治区物价局、财政厅发布了《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对房屋白蚁防治收费制定了新的标准,新标准于2009年12月15日开始执行。
白蚁防治费是指白蚁防治机构在所辖区域内,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技术规程,对城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时收取的费用,其中包含人工费、材料费、管理费、15年回访复查、15年期间灭治费等。凡在我区城市范围内申请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,应向白蚁防治机构交纳白蚁防治费。
广西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调整为:按合同项目建筑面积计算,10层以下(含10层、地下室)按2.4元/平方米收取;11层以上(含11层)按2元/平方米收取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质量包治期为15年,承包范围合同期内发生蚁害的,防治单位应无偿灭治。
此次新的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出台的同时,还制定了一些机构收费的优惠政策: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敬老院、福利院,及政府举办的以公益性为主的养老院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,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%收取;对九年义务教育学校(不含校办工厂、商店、职工住宅),白蚁防治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%收取;对建筑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(含100万平方米)的城市房屋建筑项目,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90%收取;保障性住房(经济适用住房、廉租房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)以及政府开展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涉及的白蚁防治费,另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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